問題進行協商,但二被告拒絕賠償。現訴至本院,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因水管破裂而遭受的備項損失計人民幣58,000元。
第一被告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1、第一被告開發建設的某小區XX號樓于2004午6月30日竣工,并通過竣工驗收,是合格的工程。原告于2005年4月9日驗收其所購買的房屋后入住,期間原告對該房進行了裝修改造,裝修后的房屋與第一被告交房的狀態有了一定的改變,因此第一被告認為,原告因水管漏水造成的損失與第一被告的施工建設沒有因果關系,第一被告對原告的損失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2、原告提出的樓下鄰居損失的2萬元,第一被告認為這不應由原告未主張;3、第一被告認為原告所購買的房屋已經超過了商品房買賣契約約定的保修期,第一被告沒有維修的義務,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二被告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第二被告認為本案原告起訴第二被告是錯誤的,第二被告對漏水的損失沒有因果關系。原告的起訴狀中已經確認漏水點是在防盜門附近的地板下,這個漏水點不是我公司安裝的;原告主張的損失沒有法律依據。
經審理查明,2003年10月22日,原告向第一被告購買了位于大連某小區房屋,2005年4月9日,原告對房屋驗收后(包括地面、上下水管、給排水、供暖設施的驗收),領取了房屋鑰匙,2005年6月30日,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書,2005 年4月17日,房屋交給第二被告包工包部分材料進行室內裝修,2005年7月27日完工并驗收交付,原告一直在此居住。室內的裝修合同中沒有裝修項目的約定。第二被告所提交的工程預算當中,不包含地熱鋪設施工,并明確表示地熱鋪設施工由原告安排其他人施工,地熱鋪設完工后,進入室內裝修。而原告對第二被告單方出具的工程預算不認可,表示地熱鋪設由第二被告完成。2007年5月10日,原告的房屋出現漏水現象。訴訟中,原告申請對房屋漏水點、漏水原因及財產損失金額進行司法鑒定。經本院提請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技術處委托,由大連市建筑科學
研究設計院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XX-XX-XX鑒定報告意見為:原告地面漏水原因是由于埋入混凝土墊層下的管道漏水造成,漏點位置為原建筑施工鋪設的管道中的熱水管上;該部分管道破裂是由于機械外力造成的。由大連光華工程造價咨詢事務所有限公司作出的2008第XX號鑒定報告意見為:原告室內地板及其它裝修修復的工程造價為23,522元。原、被告各方對上述報告均無異議。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居民戶口簿、房屋買賣合同書、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施工合同、照片8張、鑒定結論二價及當事人當庭陳述筆錄在案為憑,上述證據材料業經開庭質證及本院審查,可以采信。本院認為,本案原告所主張的財產損害賠償,是以二被告存在侵權行為為基礎而提出的,雖然相關部門的鑒定意見表明原告住房的漏水是由于機械外力導致管道破裂,但機械外力是由誰實施的無據認定。2005午4月9日,第一被告交付房屋時原告已經對
相關的設施進行了驗收,此后第一被告不可能再對相應的室內設施施加外力,第二被告雖然對房屋的室內進行了裝修,但對于可能導致水管破裂的地熱鋪設,到底由誰施工亦無據認定。即使地熱鋪設是由第二被告施工,在2005午7月裝修完成之后,原告也對裝修的部分進行了驗收,并一直居住至今,因此在原告居住的近兩年的時間里出現水管因外力作用漏水的現象,也不能認定是由第二被告在裝修時所實施的外力所致。綜上,無據表明二被告有相應的侵權行為,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若干意見》第二條、《申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海濱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625元、鑒定費3,000元,合計3,625元,由原告承擔。
如不服木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木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木,上訴于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承辦律師:曾迎春 | |